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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无效,全额退回保险费-九游会棋牌

2024/07/17 19:17:21 查看775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案情简介 

7年前杨女士朋友向其宣传红型保险,与银行一样,存进去钱什么时候想要了,直接取就可以,于是杨女士便以女儿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以死亡为支付条件的生存类分红型保险

2024年杨女士急用钱,向保险公司提出取回已支付的1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告之,只能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万多支取,并且一旦支取双方保险合同终止。

无奈杨女多次向银保监会投诉,未果。杨女士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多方考察和筛选后,杨女士最终决定委托彭佩荣律师帮其维权。

 

争议焦点

杨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无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鉴于案涉保险合同无效,被告从原告处收取的保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共缴纳保费10510元减去已原告已领取的红利33000,最后退原告缴纳的保险费72010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胜诉关键

1、蛇打七寸,本案因为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这类保险合同,必须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本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并未签字,同时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对于该款合同的签订以及后续缴纳保险费完全不知情,因此这是本案的关键;

2、委托人在庭审中一直向法官絮叨保险代理员当时如何欺骗后和银行存款一样,这个理由不是本案制胜的关键,甚至不会引起本案合同被确认无效;

3、关于投保人自己在被保险人处签字,签订合同并在保险公司回访时称已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对于该欺骗行为,是否属于过错并且必然引起保险公司少退保险费,对于这一环节法理的论述很重要,“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获利”,本案在起诉时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将7年65300元的利息退还,我告诉她对于导致该份合同无效,她本人是有过错的,因为未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是私自代替吉被保险人签字,我们自己不能因为过错行为而获利,同样,对于保险公司抗辩,因为原告本人有过错,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应当退还的保险费10万,只退还3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做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在核实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与投保人签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其本身是存在过错的,如果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则形成保险公司因为自己过错,还获利7万元,这与“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获利”的法律原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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