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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3 17:15:39 查看521次 来源:赵小计律师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0430刑初**号
公诉机关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号。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月**日被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月**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市看守所,于同年**月**日被转押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计,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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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李某、杨某某共同谋划加工麻黄草提炼麻黄碱,徐某某提供购买麻黄草及生产所需资金,安排李某购买麻黄草,并亲自或指使杨某某协助李某参与设备安装.加工、提炼麻黄碱(10吨麻黄草折算33.33千克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成立。其在买卖、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提供所害资金,并全程参与、积极实施,起领导、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中,因3吨麻黄草已生产出含麻黄碱、仿麻黄碱的溶液,应认定为犯罪既逮: 7吨麻黄草系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投入生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其认为自己是借钱给杨某某.并未参与生产,也不知情的辩护意见,因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多次与李某、杨某某接触,有较为频繁的电话往来,并指示杨某某实施生产、买实麻黄碱犯罪,且多次前往某某食品公司查看,督促生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提供资金,犯罪地位较低、主观是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健提本案证据,被告人徐某某与杨某某、李某三人共谋非法生产麻黄碱,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且提供买卖、生产制毒物品所有资金,并指示杨某某配合李某进行设备安装、加工生产,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绝对主导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子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预交了罚金,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道情节,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符合事实、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徐某某、杨某某共同谋划加工麻黄草提炼麻黄碱,积极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麻黄草,并在麻黄草提炼过程中全程参与,负责生产技术(10吨麻黄草折算33.33千克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争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未投料生产的7吨麻黄草系犯罪预备,投料生产的3吨麻黄草系犯罪终止或犯罪未道,且没有出产品,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的辩护意见,因购买麻黄单的行为是着手实施生产制毒物品犯罪的第一步,故不存在犯事预备情节:其次,7吨麻黄草系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投入生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再次,3吨投入生产的麻黄单已生产出含麻黄碱、伪麻黄碱的溶液,应认定为犯罪既述,虽未流入社会,但制毒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此辩护意见不干采纳。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构成彝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下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辩护意见,根据(关干进一步加强原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暴活动的通知》规气“以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后进行走私或者鲁法甄卖为目的,头挖、收购麻黄草,涉案麻黄草所含的麻黄碱类制毒物品达到相应定罪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因被告人杨某某应当知道被告人徐某某、李某要用麻黄草生产提炼麻黄碱,并前往接应、运送麻黄草,提供存储麻黄草库房,应与徐某某、李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对此辩扔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从犯的情节,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符合事实、于法有据,应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应知被告人李某购买麻黄草用于非法生产麻黄碱的情况下,积极帮助李某联系购买麻黄草,非法获利25000元,(10吨麻黄草折算33. 33千克制毒物品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暴,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成立。其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系联系人身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认为不能以“三百千克麻黄草折算一千克麻黄碱”作为量刑的辩护意见,因“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按照三百千克麻黄草折合一千克麻黄碱计算”,即已明确折算麻黄碱数额标准问题,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累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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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鸭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月**日至2028年**月**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生产、买实制毒物品界,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科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月**日至2028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生产、 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央执行前先行易押的,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月**日至2027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月**日至2027年**月**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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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扣押的涉案麻黄草、含麻黄碱溶液、其他化学辅料、制毒设备,由咸阳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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