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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12:00:38 查看737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克扣绩效工资的维权策略
绩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对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通过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或工作业绩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虽然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该规章制度必需是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履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义务,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该学校经校务会研究决定核减部分教师5月份绩效1000元;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核减部分教师4月份绩效500元/人;……绩效工资也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有没有依法制定绩效考核的规章制度(方案)呢?根据绩效考核规章制度(方案)的哪条哪款核减教师的绩效工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核减绩效工资的性质就是“减少报酬”,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学校没有绩效考核规章制度的依据,单方面核减绩效工资,就属于克扣工资,必然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无法保障,生活在 “水深火热之中”,怎能静下心来教书育人?
基于学校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事实,教师也有权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一并追索被克扣、拖欠的工资。
教育是一项良心工程。民办学校的教师同样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拿出“硬举措”,使出“杀手锏”,有力破解民办教育领域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等顽瘴痼疾!
作者:颜忠军律师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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