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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维权合辑39|挂靠关系中,工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九游会棋牌

2024/08/25 11:47:35 查看16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中,挂靠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在某些行业中被广泛采用。然而,挂靠关系因其特殊性,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责任的承担问题往往变得复杂且难以界定。本文旨在探讨挂靠关系中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挂靠关系的定义及其特性

挂靠关系通常指的是一个单位或个人(挂靠方)借助另一个单位(被挂靠方)的名义或资质进行经营活动的现象。这种关系在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中尤为常见。挂靠关系的特性在于,虽然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在形式上可能存在某种合作或关联,但实质上双方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等同。

二、挂靠关系中工伤责任承担主体

简单举个例子来给大家讲解下:

张某驾驶挂靠在王某处的车辆在行驶时突发疾病死亡,张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并获人社局的支持。家属随后以王某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王某支付张某家属相关工伤保险赔偿费用,王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挂靠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也从未给张某发放过工资。张某是李某的雇佣司机,车辆实际归李某所有,王某仅提供挂靠服务,所以不应承担张某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是车辆实际车主李某聘用的人员,但该车辆挂靠在王某处,张某也是在工作中因工伤亡的,且被认定为工伤,王某作为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故王某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被告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三、工伤责任承担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款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明确只要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时,被挂靠单位即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本质是一种社会保障,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强调对工伤劳动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

四、完善挂靠关系中工伤责任承担制度的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挂靠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为工伤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和赔偿机制,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救助和赔偿。

(3)加强对挂靠关系的监管和管理,规范挂靠方的经营行为,防止挂靠关系成为逃避责任的工具。

(4)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挂靠关系中工伤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挂靠方、被挂靠方以及劳动者自身的责任和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合理的认定和赔偿。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挂靠关系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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