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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维权合辑58|工伤与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九游会棋牌

2024/08/25 12:18:48 查看12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在现代社会,工伤事故和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日益突出,它们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然而,在实践中,工伤与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常常引发争议,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了诸多困扰,比如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两种赔偿是否存在冲突,受害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确定民事赔偿范围时应否考量工伤保险赔付部分及是否扣减相关赔偿费用等。究竟如何正确界定民事赔偿范围?

一、工伤与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现状

工伤与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既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造成事故的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同时,也可能面临第三人的追偿请求。这种竞合现象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权益保障和责任承担方面面临着复杂的选择和冲突。

二、从最高院的司法案例中可以看出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可双赔!

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适用保障型部分补偿原则,具有福利性质或社会保障功能。而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适用填补型全部赔偿原则。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但二者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如下规则进行协调,并由此确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受害者启动救济程序及选择救济方式,应同时进行

受害者诉请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诉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没有先后顺序,可同时启动两种救济程序,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原则上不存在冲突。在程序上,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向就高补差的程序过于复杂,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上述两种救济程序及途径如何协调作出明确规定,两条线可同时进行。

2、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中应根据“有限双赔”规则确定赔偿范围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职工既可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害,也可依法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工伤保险给付是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作为单位职工应该享有的福利和保险赔付,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就应享有待遇。而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

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看,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即医疗费部分不能双重赔偿,除医疗费部分,剩余部分可兼得,属于有限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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