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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离婚时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九游会棋牌

2024/09/19 10:21:46 查看26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股票期权的状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授予期权—兑现期权—行使期权

在授予期权到兑现期权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没有真正拥有股票,员工要持续满足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或者公司另行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在等待期内,员工通常还不能根据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享有任何收益。

在兑现期权到行使期权期间:

员工可以按照其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和形式完成,通过支付行权价款(也可能是零对价)取得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此时期权转化为“可行权期权”;当然,员工亦可以根据自身及股票价格情况决定放弃行权。

行权后:

在员工与公司完成行权程序后,员工即持有了真正的股票,并可以通过处分股票的方式取得对应的收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

1、若授予日和行权日均在婚前,则该股票为个人婚前取得,属于个人财产,若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婚内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2、若股票期权在婚前授予,在婚内行权,由于夫妻一方需要在婚姻内为企业辛勤劳动的同时,另一方在大部分情况下相应地负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或者在其他方面为家庭作出贡献。因此,等待期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叠的期间产生的“可行权期权”及其经行权而获得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在婚前或婚内授予,而于离婚后才完成行权获得的股票,等待期、行权期与婚姻存续期间重叠期间产生的“可行权期权”及其经行权而获得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判例:

(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0号

(2015)鼓民初字第1348号

(2021)京02民终9945号

(2018)京0105民初8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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