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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2 21:49:34 查看11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九游会俱乐部予以撤销。)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例点评
一、案件背景
周某慧起诉周某琳和白某君,要求返还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并支付房屋差价损失。周某慧称与周某琳系亲姐妹,因儿子结婚所需,双方口头约定借周某琳之名购买限价商品房一号房屋,约定费用由周某慧支付,待房屋具备上市交易后进行产权变更。后周某琳补办票据办理房产证并增加白某君为共有人,还撬锁占有房屋出租,周某慧认为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现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但对方拒不配合,故提起诉讼。周某琳和白某君辩称不存在借名买房情况,但同意返还部分款项,认为房屋差价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周某慧观点
1. 周某琳和白某君向周某慧返还购房款670952 元、专项维修基金17590 元、契税6764.61 元、面积差价款 5509元、产权代办费 585 元、装修款76000 元。
2. 周某琳和白某君向周某慧支付房屋差价损失2000000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周某琳和白某君承担。
(二)被告周某琳、白某君观点
1. 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2. 同意返还周某慧第一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款项。
3. 周某慧关于要求支付房屋差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查明
1. 周某慧系周某琳之姐,白某君系周某琳之丈夫。
2. 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2011年 5 月 1日以周某琳名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及后续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周某慧支付,相关票据由周某慧保管,房屋由周某慧装修并在2018 年 8 月26 日之前一直由周某慧使用或支配,费用也由周某慧缴纳。
3. 一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周某琳保管,后登记所有权人中增加了白某君。
4.2018 年,周某慧与周某琳、白某君因一号房屋发生纠纷。
5. 双方确认一号房屋现有市场价值为3500000 元。
四、裁判结果
1. 周某琳、白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慧返还购房款共计777400.61 元。
2. 周某琳、白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慧支付房屋差价损失1787500 元。
3. 驳回周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关于周某慧与周某琳之间就一号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慧系一号房屋实际出资人、装修人及2018 年 8 月26 日之前的实际使用、支配人,并负担了相应使用费用,这些关键事实结合周某慧所述借名买房理由以及周某琳、白某君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然而,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周某慧不具备购买资格,双方借名买房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周某慧和周某琳对借名买房事宜均存在一定过错。基于此,以及白某君与周某琳的夫妻关系和其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的事实,法院综合考虑一号房屋现有市场价值和增值部分以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房屋差价损失,并对周某慧要求支付该损失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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