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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10:12:47 查看31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书面协议。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除了约定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外,还会约定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以及共同财产的处置等。
其中有些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后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此引发纠纷。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给子女的条款的定性,审判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成立利他合同,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为第三人的子女设定了利益或取得相应财产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成立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子女可基于赠与合同要求父母交付相应的财产。
李晓娟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给予子女的条款符合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将共有房产无偿给予子女的意思表示,虽然作为接受方的子女一般为未成年,但是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可代为作出接受共有房产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夫妻双方作出赠与子女共有房产时就应推定同时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父母与子女就共有房产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且经双方签字认可、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后无法随意撤销。
有关离婚协议对于房产约定的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婚姻律师给出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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