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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违法-九游会棋牌

2024/11/02 21:50:01 查看706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给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违法


         2024年11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的4件民事案件(10.1-10.31)中,第4件《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保护未年人提供了类案判决依据,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纹身在中国历史中的标签


          纹身真的很“社会”,中国上古五大刑罚之一就是“纹身”。现在的人都叫纹身,其实正确的叫法是“文身”,古代叫“刺青”,而从刺青中又衍生了一个刑罚,就是上古五刑之一:墨刑,就是在犯人的脸上或者其他部位用刀刻皮肤(后来用针),然后涂上墨或者其他的颜料,使之成为永久的记号,这种刑罚从周代开始,陆续实行到清代。


        也正是因为纹身在历史上担任过刑罚的角色,所以即使当今社会,审美多元化,纹身更多地代表着个人的图腾、信仰,甚至是一种人体艺术,仍然有很人不能将其纳入主流审美范围。


        在这里,我们不对纹身做任何的价值以及道德评价,仅从纹身对未成人就业影响的角度来讲。


纹身对未年人就业范围的影响


   未成年纹身,在成年以后意味着你永远不能从事以下工作:

一、职业军人,职业人民解放军讲究的是新风尚,是共产主义的捍卫者。部队不允许军人纹身,因为这样会破坏军人在国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国家公务员,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临时工;

三、公共事业人员,最典型的两个例子就是教师、医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 人民警察职位之体检标准》第四条: 纹身,不合格。


   《 应征青年体检标准》:应征青年身体检查时发现刺有“点、字、图案”的,一律不合格;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痕迹影响军容的,也判定为不合格。


未成年人为什么对纹身没有决定权


  一、基于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对纹身给自己所造成的成年后的就业影响不能有正确以及全面的判断,因此未年人对纹身没有决定权;


  二、纹身会造成未成年人进一步与纹身所具有的标签化特质认同,将未成年人推向更加偏离成熟的道路,甚至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纹身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皮肤会排斥文身染料异物,引发过敏性反应,消毒不好还会导致皮肤伤口感染。文身从业者若未经过专门的医疗培训,操作不规范,皮肤受感染的风险更高。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更容易受到侵害。


   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未成年人文身进行的规定: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给未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会承担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退还收取的纹身款,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行政责任:警告、罚款。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3周岁的原告钱某多次前往被告龙某所经营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龙某熟识后,钱某称要文身,龙某遂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5000元。

   2021年2月,钱某的母亲送钱某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钱某身上的文身。为避免对钱某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钱某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文身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原告钱某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另一方面,被告某美容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钱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钱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某美容工作室返还原告钱某文身费5000元,并支付原告钱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以来,章某在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中华步行街经营某文身馆,累计为数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未成年人40余名。章某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2021年5月6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章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服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交往、就学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不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纹身要求,纹身经营者一定要拒绝,不要因为小钱,被家长举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

   二、未成人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了纹身服务,家长可就纹身服务指供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杜绝向未成年提供纹身服务;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就纹身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就业以及择偶的影响,向孩子进行说明,让孩子真正理解纹身的后果,从心里放弃纹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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