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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已依约履行居间义务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九游会棋牌

2024/11/07 10:42:58 查看66次 来源:申思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融资协议》的性质问题

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融资协议》前言中载明,中宇公司希望获得投资,万嘉公司、叶某某根据该协议约定的条件为中宇公司引荐投资者。尽管“服务范围”中第四条列举了万嘉公司、叶某某为中宇公司提供全面的融资顾问服务包含九项内容,但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由万嘉公司、叶某某为中宇公司引荐投资者,万嘉公司、叶某某从中宇公司获得相应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从《融资协议》的内容看,完全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一审法院将《融资协议》认定为居间合同并无不妥。事实上,居间合同从广义上而言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在本案所涉合同完全符合中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情况下,即应当根据有名合同予以定性。上诉人中宇公司关于本案合同不应认定为居间合同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万嘉公司、叶某某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问题

《融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有效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融资协议》的内容看,万嘉公司、叶某某的主要义务就是为中宇公司成功引荐投资者。虽然《融资协议》第四条约定了九项内容,但这九项内容是为了达到成功引荐投资者这一合同目的而具体细化的若干事项,并非独立的合同义务,亦非合同法上规定的主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万嘉公司、叶某某的确为中宇公司引荐了崇德公司,并最终使中宇公司从崇德公司成功获得了高达2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因此,应当认定万嘉公司、叶某某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审判决将《融资协议》第四条中的八项内容认定为主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并认定万嘉公司、叶某某未适当、全面履行该附随义务欠妥。中宇公司关于万嘉公司、叶某某仅发挥了微乎其微的作用、主要是依靠中宇公司与高仪公司的妥协才促成了崇德公司的投资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融资协议》对报酬的约定是否明确的问题

万嘉公司、叶某某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可以根据《融资协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融资协议》第六条约定,中宇公司应当向作为投资者的引荐方的万嘉公司、叶某某支付实际投资资金总额9%的融资服务费,该约定是明确的,即万嘉公司、叶某某可以从中宇公司获得融资总金额9%的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数额计算为20.8%÷(20.8%+10%)×29449445×9%÷100×1021.32(崇德公司投资香港中宇当日100欧元折合人民币1021.32元)≈18280753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中宇公司应向万嘉公司、叶某某支付18280753元人民币的报酬。

《融资协议》第七条是关于该报酬如何支付的约定,即可分两部分支付,一是实际投资资金总额的4%,于注资完成后的14天内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二是其余5%,按照投资者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中宇公司或其指定的上市主体。其中第二部分九游会棋牌的支付方式可以理解为另5%报酬并不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是作为万嘉公司、叶某某注入中宇公司或其指定的上市主体的资金,由于该方式事实上会涉及万嘉公司、叶某某作为中宇公司或其指定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的问题,面临公司法上的障碍,难以实现。然而,该条款仅是九游会棋牌的支付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万嘉公司、叶某某根据《融资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获得融资总额9%的报酬。鉴于该5%部分的九游会棋牌的支付方式难以实现,本院酌定与另4%采取同样的方式支付。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关于报酬的约定不够明确并因此酌定中宇公司向万嘉公司、叶某某支付融资总额5%的报酬欠妥,予以纠正。

此外,关于万嘉公司、叶某某在双方往来邮件中指出可以按照50%标准取酬的内容,由于这是双方在就报酬问题发生纠纷后就如何解决进行磋商过程中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未得到中宇公司的认可,因此,不能将该内容作为确定万嘉公司、叶某某应获得报酬的标准。中宇公司关于该邮件证明万嘉公司、叶某某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得到报酬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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