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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 21:46:17 查看279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为了达到离婚,同意支付孩子每月5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无能力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到每月1000元,法官怎么判?我们怎么防?
前言
离婚案件中,有时一方为了尽快离婚,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以高额抚养费做为条件,来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
但是在达到离婚的目的后,却又提出自己能力有限,无法支付双方约定的孩子抚养费,并且向法院提出要求主降低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我们怎么防?
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六
【基本案情】
原告与杨女士原是夫妻,被告是双方的女儿。原告与杨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杨女士直接抚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万元。
离婚半年后,原告以自身收入降低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为每年1万元。诉讼中,原告提交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证明原告每年工资收入为4.4万元。
【裁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协议离婚后仅过了六个月时间,原告的收入水平、日常生活需求及社会经济状况并无明显变化,原告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确定抚养费的标准且该标准未显著高于女儿日常生活所需。故其以工资收入较低为由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法院难以认同,其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濉溪县人民法院(2024)皖0621民初2882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母亲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告由母亲直接抚养,原告每月付抚养费3000元整,直到女儿年满30周岁为止。
现原告自称因收入水平降低无力承担《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和抚养期限,诉至法院。
【裁决要旨】
本案原告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女30岁,从协议内容和时间跨度上看,在达成该项协议时,双方已经考虑到子女当时以及将来的生活需求、自身经济收入情况以及一定期间内经济能力的变化、当下的社会经济和物价情况甚至一定期间的物价上涨因素,该约定应当系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最终确定的。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为主,原告离婚时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约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非由人民法院根据给付义务人的工资判令,现原告以疫情影响其行业收入等理由提出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其提交的微信账单明细无法反映全部的收入情况,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客观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考虑被告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和受教育的实际需要、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主张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黑01民终15144号
【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后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提出反诉要求降低抚养费至355.88元/月。
【裁决要旨】
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已就原告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是以被抚养人实际需求及抚养人支付能力为基础的,工资收入并非唯一的确定标准。庭审中被告虽提交工资流水,欲证明其月工资不足以支付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但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等较离婚时有明显变化,不能证明被告丧失劳动能力或严重影响生活水平,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一、不要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己承担不了的抚养费;
二、达到离婚目的后,再以自己无能力承担,要求降低抚养费,一般不会到法院的支持;
三、如果确实因患疾病,以及遭遇天灾人祸导致支付能力降低,在提交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降低抚养费的标准;
四、如果担心一方达到离婚目的后,再以收入降低为由变更抚养费,一定要记得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彭律师针对以上情况专门设计的合同条款:
对于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双方对孩子正常生活所需费用计算后,根据男方/女方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副业收入等)结合确定,男方/女方保证在双方离婚后,除非男方/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再婚、生子等)在达到离婚目的后,提出降低抚养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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