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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2:02:21 查看346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离婚后,一方私自将孩子转入私立学校上学,并以此为由增加抚养费,法官怎么判?
前言
当事人的案件,双方协议离婚后,女方将孩子从公立学校,转入私立,导致学杂费增加,女方以此为由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法官怎么判?
以案释法
禹城市人民法院
(2021)鲁1482民初3196号
裁决要旨
抚养子女是人伦道德,亦是法定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的义务。被告根据其与原告之母亲在2014年12月17日的离婚协议约定,已分别于2015年、2016年向婚生子支付了自离婚协议(2014年)前后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2023年)期间的全部抚养费。
原告现年满十六周岁,已完成法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主张的“在xx私立学校读高一”,事先并未与被告协商,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且并非继续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径。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冀04民终3909号
裁决要旨
上诉人郭某1的父母离婚才两年多,当地生活水平和上诉人父母的负担能力均没有明显变化,而上诉人提交的上小学费用票据系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明显高出义务教育的标准,不足以证明该项教育支出的必要性,故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郭某2应承担其抚养费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9231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上私立学校的学费承担问题。子女需要支出大额的教育费、生活费的,父母双方应当协商。上诉人来京上学、就读私立学校的事宜,其母并未与被上诉人协商,原审法院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就业情况,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9600元私立学校的学习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律师提醒
一、离婚后一方想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将孩子转入私立学校就读,必须与另一方协商沟通,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后,共同承担孩子在私立学校上学的费用。
二、如果一方在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仅以孩子转入私立学校上学为由增加抚养费、或者让另一方承担私立学校相关的费用,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原告这样的诉讼请求。
三、如果对孩子有转入私立学校上学的教育规划,可在协议离婚时,提前规划,并在离婚协议中加上这一条:
如孩子将来就读私立学校,所产生的费用双方每人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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