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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创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法院判决赔偿近50万元-九游会棋牌

2024/11/26 21:56:06 查看256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以“发热、咳嗽、咳痰3天,发现肺占位1天”为主诉入医方住院治疗。医方提供入院记录一份,其“现病史”部分记载“3天前受凉后出现发热……2天前晨起测体温38摄氏度,自服柴胡后体温有所下降,维持在37.5摄氏度左右,自服药物后症状缓解不明显,1天前就诊于b医院,查胸部ct示:××灶,××检;××灶,建议ct增强检查;肝囊肿;肺气肿,主动脉钙化;头颅ct示脑萎缩”为进一步治疗至医方住院治疗收住呼吸内科一病区。入院的初步诊断为1.左上肺占位待查:肺癌?结核?;2.肺气肿;3.肝囊肿。××患者患者本人,但是没有其签字确认。××程记录记载,患者入院后医方给出的诊疗计划为“1.一级护理,留陪一人……2.完善相关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血气分析、肿瘤标志物、血凝、术前免疫等进一步明确诊断,择期行肺穿刺活检,暂给予头孢呋辛联合左氧氟沙星抗感染、止咳、化痰等对症治疗……”。入院后医方给予患者“ct引导下经皮肺穿刺活检”。在医方为患者行该检查前未向其或其家属告知该检查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由于左肺占位于今日10:35进行ct引导下经皮肺穿刺活检。患者取俯卧位,常规ct扫面定位后消毒铺巾,2%利多卡因注射液局部浸润麻醉,活检针与皮呈80度角进针5厘米,××灶边缘……先后活检3块肺组织固定送检,拔出穿刺针,复查胸部ct见少许气胸。操作于大约11时0分0秒结束……患者自称无胸闷、胸痛等不适,无咯血……”。医方病历中记载的抢救经过主要记载为:ct引导下经皮肺穿刺活检结束后患者未诉胸痛、胸闷等自觉不适,无咯血。患者立于检查床旁穿衣时向前跌倒,呼之不应,右侧眉弓见约50px伤口出血,立即将患者抬至检查床上,纱布按压眉弓伤口,查体患者昏迷、呼吸困难,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口唇发绀,两肺可闻及较多痰鸣音及哮鸣音。考虑血液阻塞气道,立即将其左侧卧,吸氧,联系气管插管,约2分钟后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立即胸外按压,气管插管,连接507简易呼吸器人工呼吸,迅速转运至急诊科抢救室连接呼吸机机械通气,心肺复苏机胸外按压,反复应用肾上腺素、5%碳酸氢钠等积极抢救,自气管插管内吸出约5ml血性液体……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分析其突发意识丧失可能原因包括:心律失常、脑干梗塞或出血、急性肺栓塞等,确切原因不明。患者始终未恢复自主心跳呼吸,双侧瞳孔逐渐散大固定,心电监护呈直线,14点50分停止抢救,宣布临床死亡。病历中死亡记录上载明的死亡原因为:猝死。死亡诊断为:1.猝死;2.肺占位:肺癌可能性大;3.××;4.肝囊肿。

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根据相关尸体检查,可排除患者机械性窒息死亡以及脑、心、肝、肾、脾、××以及机械性损伤死亡。根据患者面部轻度紫绀、气管内少量暗红色粘液、气管吸出血性液体等尸检及病案资料记载情况,分析其血性液体阻塞气道,影响肺通气功能,而导致机体(面部轻度紫绀)出现窒息征象。患者左肺叶损伤(左肺肺叶间有一112.5px×75px破损)、胸腔积液(左侧约600ml);病理组织学见左肺局部出血、凝血,双肺血管淤血,局灶性出血,局灶性组织实变,肺泡水肿等。根据以上分析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患者系因穿刺至肺叶损伤,胸腔出血,以及并发血性液体阻塞气道,而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鉴定意见】

医疗行为过错分析:医方未能及时给予患者气管插管抢救,存在延误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分析指出:“出血是ct引导下经皮肺穿刺活检常见并发症,少量肺实质出血及血胸等不需要特殊处理,出血量大时建议患者患侧卧位,必要时行气管插管等处理。血胸量大时推荐胸腔置管引流。出血量大、持续出血时,及时采用介入手段或外科干预,并组织相关科室参加抢救。血液阻塞气道引起呼吸、心跳停止的关键抢救措施是及时进行气管插管,保持呼吸道通畅。”同时指出,根据医方的病历等鉴定材料,难以确定其是否在ct室给予患者及时气管插管,难以确定具体气管插管时间,且507简易呼吸器采用面罩连接手控呼吸球,不能清除堵塞呼吸道血液,且应用于气管插管之前。病历等鉴定材料亦未反映出到达急诊科插管成功并连接呼吸机机械通气的具体时间,急诊科抢救过程记录未见患者生命体征、各项诊疗措施的全面记录。因此,根据现有病史材料难以反映出医方及时成功插管抢救的依据,故其存在延误治疗的过错。根据患方提供的医方走廊监控录像也可印证该事实。

诊疗程序过错分析:医患沟通不够,告知义务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方在实施特殊检查、治疗前,需要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治疗的相关情况,包括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并要求患者、医生签名。本例病历材料中存在ct引导下经皮肺穿刺手术知情同意书,缺乏患者或者患者授权亲属签名,存在告知义务过错。同时医方的病历材料中记载的入院记录,病史陈述部分也未见患者或者患者授权亲属签名,也未尽到告知义务。同时鉴定意见指出患者出血病情变化急骤、进展快、程度重,给医方的抢救带来了较大困难。根据以上分析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

本案开庭审理时,患方申请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指派鉴定人接受法庭及原、被告的询问。鉴定人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对鉴定意见书进一步解释,其称鉴定意见书中指出的医方在延误治疗方面的过错属于技术性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该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其虽在鉴定书上指出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但这是该过错属于程序上的过错,不作为患者死亡的原因,故在鉴定书上未评价该告知义务的原因力大小。

【法院判决】

医方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405880.13元;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解析】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权利,其核心在于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自身病情、治疗方案及其可能的风险和后果后,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某种医疗行为。这一权利不仅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和白我决定权的尊重,也是维护患者人格尊严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鉴定机构在延误诊治的技术性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认定为次要,但对于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当的过错,未予评价原因力,法院最终酌定医方对患方损失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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