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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明“借款本金300000元”为什么法院判决“借款本金为290000元”-九游会棋牌

2024/11/29 22:33:39 查看359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借条》上写明“借款本金300000元”为什么法院判决“借款本金为290000元”


前言


        遇到朋友借款300000元,朋友为了感谢你提出你可以只转290000元,给你打《借条》时就写300000元,这10000元做为对你的答谢,由是就产生了这样的情况:

      《借条》中明确约定“今借到王某300000元”,但是转账记录却只有290000元,如果涉及诉讼,法官是按本金300000元,还是按本金290000元判决呢?


  以案释法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4)冀0684民初1493号



案件概述


      原告肖某腾与被告陈某灵、黄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灵、黄某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事实


       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用途为用于资金流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29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原告300000元,并在下方注明“现金收款壹万元”。



裁决要旨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90000元,剩余借款10000元收条中载明为现金支付。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审理指南(试行)》第10条载明:“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小部分款项系以现金交付,虽有收条等债权凭证,但出借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未能对现金支付的原因、资金来源、支付细节等做出合理解释,特别是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金额与借期内某段区间借款利息数额基本一致时,一般可认定为预扣利息……


       本案中,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绝大部分借款290000元,对于剩余小部分借款10000元,原告提交的收条中虽载明为现金支付,但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也未对现金支付的原因、资金来源、支付细节作出合理解释,且原告于庭审中自述二被告已支付一个月利息,但对利息如何支付未提交证据证实,经计算,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一个月利息数额为9000元,上述现金支付金额与该一个月利息数额基本相近,故该笔10000元款项符合预扣利息的交易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应为290000元


判决分析



     一、被告缺席的案件,绝对不是传说中“原告怎么说,法官怎么判”的案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官判决案件会更加的慎重;


    二、《借条》仅仅是借款案件审查的其中一个证据,并不是唯一证据、尤其对于借款数额,要根据支付凭证进行核实,并不是《借条》上写多少钱,法官就认多少钱;


律师提醒


      一、向借款人支付出借款项时,不要采取一大部分款项转账支付,一小部分款项现金支付,会产生“砍头息”的误解;

       二、如果确实需要分两部分支付,首先要明确分开支付的原因,其次要保留分开支付现金部分的证据,包括取款凭证、现金支付现场的证人或者现金支付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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