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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一个查封了欠款人的财产,却没有取得首封财产的全部拍卖价款,为什么?-九游会棋牌

2024/12/01 12:03:33 查看186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你第一个查封了欠款人的财产,却没有取得首封财产的全部拍卖价款,为什么?


前言


  基于对判决执行的保障,我们在诉讼中,有时会选择做财产保全,将欠款人的房屋或者车辆以及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并为此支付保全费、保函费。


  但是到了法院执行阶段,我们却拿不到保全财产的全部拍卖价款,或者冻结财户中的所有款项,这是为什么?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执监5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7-5-203-032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只有在此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

   相反,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故本案仅以首查封为由认定普通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案涉以物抵债裁定固然应予撤销,但其撤销理由应是未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而非首查封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

  执行异议: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2019年11月12日)

   执行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执复7号执行裁定(2020年7月2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59号(2021年9月30日)


判决分析


  当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是指债权人没有抵押)时,“首封人”仅在一种情况下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所有普通债权人债权情况。


  比如:债务人王某欠:a20万元、b30万元、c10万元;

  a在起诉时首先查封了王某价值18万元的公寓,支付了保全费、保函费5000元,避免了王某变卖或者转移公寓,保障了判决后案件的执行。

  判决生效后,王某的公寓拍卖19万元,a认为自己做为这套公寓的首封人,并且支付了保全费,同时自己的债权数额为20万元,故应当首先取得这19万的拍卖款。

  但是因为b、c的案件也已经进行执行阶段,abc三人都没有抵押权,三人的债权总计60万元,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拍卖价款19万元,在这种情况下:

  a可分得的拍卖价款为:19×(20÷60)=6.33万

  b可分得的拍卖价款为:19×(30÷60)=9.5万

  c可分得的拍卖价款为:19×(10÷60)=3.16万

  所以,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程序时,首封债权人则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各债权应按债权比例平均受偿


律师提醒

  一、财产保全对于保障执行具有强大作用,但并不是取得了“首封人”的身份,就当然可以获得首封财产的全部拍卖价款;

  二、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定对债务人的债权总额以及债权种类进行尽调,如果保全的财产设有抵押权,则抵押权优先受偿,这时财产保全基本没有任何意义,可在执行阶段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部分进行分配就可以;

  三、“善弈者,通盘无妙手”,一定要提前布局,而不是在最后设防,所以最后的财产保全永远不如提前办理抵押,以便执行时获得优先受偿权;

  四、任何债权纠纷,都要尽早起诉,不要等到所有债权人都起诉了,大家一起平均分配债务的人财产,那么债权的受偿率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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