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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7:46:58 查看112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9月30日,孕妇因孕12+3周至a医院建卡,并在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检查一般情况中显示血压130/87mmhg,身高164cm,体重92.5kg,体重指数34.39,总体评估为异常bmi≧28。
第2-5次产前检查服务登记表中只有两次检查记载,
分别为: 11月2日,孕周17+1,主诉产检,血压140/91mmhg,体重95.5kg,水肿(-),分类(诊断)未见异常;
次年1月14日,孕周27+4,主诉产检,血压194/119mmhg,体重100.5kg,水肿(+++),分类(诊断)全身浮肿,建议转院。
当日,孕妇前往b医院治疗,主诉为孕27+4周,水肿伴血压升高10余天。
1月18日因“重度先兆子痫”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同日,孕妇生育男婴c某,体重1.06kg,身长37cm。1月23日,孕妇出院。
婴儿c某因“胎龄28+1周,生后窒息,窒息复苏后17分钟”自出生之日起转入新生儿科治疗,经抢救治疗后c某气管插管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中,生命体征尚平稳,医方告知其家属预后不佳等相关风险后,家属签字放弃治疗, 2月3日,c某死亡。
【鉴定意见】
建议a医院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以轻微至次要原因为宜,b医院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与c某的死亡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9750.91元。
【解析】
妊娠期高血压通常定义为在妊娠20周后出现的血压升高,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而先兆子痫,是更严重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通常在妊娠20周后发生。其特征包括高血压、蛋白尿、水肿以及可能的头痛、视觉障碍等症状。先兆子痫的病理生理学涉及多种因素,如胎盘功能障碍、免疫反应异常等。如果不及时治疗,先兆子痫可能发展为子痫,可能危及生命。高龄产妇、肥胖、慢性高血压病史的孕妇、多胎妊娠的孕妇为高危人群。
先兆子痫可导致胎儿宫内生长受限、胎儿体重低、早产、胎盘早剥等,增加围产儿死亡率。
预防措施包括定期产检、控制基础疾病、健康生活方式等。
本例,c某符合极低出生体重儿、娩出时发生呼吸窘迫综合征、出生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孕妇会影响胎盘血供,从而导致胎儿发育异常等,增加孕产妇及胎儿的不良结局发生风险,且新生儿于孕28+1周出生,属早产儿,出生后易发生多种并发症并可能导致预后不佳和死亡。
a医院存在对子痫前期孕妇检查不细致、血压管理不到位、病历管理不规范的过错,至孕妇未能及时发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并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处理措施,对胎儿的生长发育、胎儿的异常出生有一定影响,与c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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