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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21:08:27 查看237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行走时被电动车碾压至右足肿胀、疼痛、活动受限到a医院就诊。
2天后因右足疼痛加剧,患者再次到a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患者左肘外伤,右足踝外伤,右足第2、3跖骨骨折。
入院第4天,a医院对患者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右足第2、3跖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术前化验提示乙型××,肝功能异常。
住院20天后患者出院。
出院2天后患者突发失语伴昏迷,家属拨打“120”送至a医院住院治疗。
2天后患者因“肝性脑病”死亡。
【鉴定意见】
被申请人a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对被鉴定人术前肝损害程度认识不到位,术前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时机选择欠佳的过错;诊疗行为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系同等原因,原因力大小建议为50%。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3,264.58元。
【解析】
围术期肝功能评估可以判断患者肝脏能否承受手术打击,以及承受能力有多大,指导围术期用药、营养、术中注意事项、选择手术时机。对于合并有肝功能不全或肝脏疾病的患者,需要进行常规肝功能评估,肝硬化患者可根据 child-pugh 分级标准对肝脏储备功能进行量化评估,例如,child -pugh c 级患者或者 icg - r15(15 分钟滞留率)较高的患者,其肝脏储备功能差,术后肝功能衰竭的风险显著增加。提前识别这些高风险患者,有助于调整手术方案,如缩小手术范围,或者推迟手术,先进行肝功能改善治疗。
具体到本案,患者术前合并乙型病毒性肝炎,且肝功能异常,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对患者术前肝损害程度认识不到位,术前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时机选择欠佳,评估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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