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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20:09:27 查看131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右侧腰部疼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为右肾输尿管结石伴积水和感染。←
入院后给予左氧氟沙星抗感染治疗3天。←
入院第 4天拟行右侧经尿道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 留置双“」”管术,术中置入导丝后见脓性白色絮状物自右输尿管口溢出,考虑结石梗阻合并感染,改行右侧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术 留置双“」”管术。↔
2 个月后,患者因“右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后2个月,血尿1月”入住b医院,入院后全麻下行经尿道右输尿管结石激光碎石术、经尿道右肾结石激光碎石术、经尿道右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一周后出院,出院时情况:排尿顺畅,诉无不适。←
【鉴定意见】←
1.a 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作用;“
2.依据现有材料,a医院对患者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7万余元。
【解析】
对于泌尿系结合合并感染的患者,感染未控制时进行碎石手术可能会导致感染扩散,甚至引发脓毒血症或感染性休克从而增加患者的死亡风险和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为确保安全,应先进行抗感染治疗和引流处理,待感染控制后再考虑碎石手术。
本例,医方术前对感染控制不力,存在结石合并化脓性感染的情况下,不合时宜地采用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手术,亦未充分告知患者如肾积脓需二期治疗结石,手术因积脓停止增加了患者的治疗时间和痛苦。病程延长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最终医方被鉴定为轻微至次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例术中发现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时及时改行双j管引流术,但医方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以致产生纠纷,由于损害后果十分有限,医方最终承担的赔偿数额亦较为有限,如诉前充分评估案情,则一定程度上可将矛盾化解,选择恰当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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