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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9 22:20:15 查看117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在a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前列腺增生、附睾囊肿。入院后完善检查,入院第3日在全麻下行“保留尿道前列腺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拔除气管插管后11分钟,发现血压、心率测不出,血氧9%,立即心肺复苏并抢救,发现室颤后予以电除颤,抢救40分钟回恢复窦性心律。
当日,患者转院至b医院,在b医院急诊留观半个月余,诊断为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
其后1年内多次入住c医院治疗,遗留严重伤残。
【鉴定意见】
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至主要原因;
2、被鉴定人符合一级伤残;
3、建议被鉴定人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4、被鉴定人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1-2人;
5、每日护理时长、后续治疗方案及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解析】
全麻术后拔管时机应根据患者术后情况和麻醉医师的经验而定,通常在患者神志恢复、自主呼吸恢复、肌松残余作用消失后考虑拔管。拔管时需缓慢进行,避免突然拔出导致患者呛咳或喉痉挛。拔管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如出现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下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拔管并采取相应措施,拔管后需密切观察呼吸、脉搏、血压和心律等,一旦出现异常波动,立即采取措施。
本案,被鉴定人因“排尿困难5年加重15天”就诊医方,医方根据病史查体及辅助检查诊断“前列腺增生、附舉囊肿”,在全麻下给予被鉴定人行“保留尿道前列腺切除术”,被鉴定人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但医方术前告知中对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够充分,可能影响被鉴定人方的选择,存在不足。术毕拔出气管插管后11分钟,发现被鉴定人血氧下降至9%,心跳骤停,予行心脏胸外按压、药物复苏、除颤等抢救,医方拔管前没有相应评估,拔管后无观察记录,没有及时发现被鉴定人病情变化,造成被鉴定人缺氧时间长,救治成功后遗留缺血缺氧性脑病;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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