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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9:37:05 查看301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颈髓占位术后15年复发2月”以“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被收入a医院。
a医院于入院第4天,为患者行“显微镜下硬脊膜下肿物切除术”。术后,患者气管插管状态返回icu病房诊治。
术后第9天,患者出现发热,硬膜外引流管减少,更换两次引流管后效果不佳。
术后第13天,为患者行腰大池置管外引流,引出黄色浑浊脑脊液。此后引流量减少,患者意识变差,双侧瞳孔散大,直接间接对光反射消失,急诊行头ct示脑积水,a医院为其急诊行床旁侧脑室穿刺外引流,引出黄色微浑脑脊液,考虑术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合并脑积水,向家属交代病情。患者家属考虑外院继续治疗。
术后第14天,a医院为患者行气管切开术。当天,患者从a医院出院。
当天患者转至b医院神经和脑脊液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入院第2天,为患者急诊行侧脑室钻孔穿刺外引流术,引出灰黄色的脑脊液,术后继续全身抗感染治疗,脑脊液换药治疗。b医院住院23天后,患者出院。
b医院出院当天,患者转至c医院icu病房治疗。患者入院后血压较低,该院给予升压药维持,患者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刺痛肢体无反应,对光反射均消失,肢体无自主活动,c医院住院第13天,患者死亡。
【鉴定意见】
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介于轻微~次要原因程度范围。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万余元。
【解析】
如果术前患者血常规提示白细胞较高,应首先排查感染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抗感染措施。如果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一般情况下应推迟手术,以降低术后并发症的风险。另外,长期气管插管并呼吸机辅助呼吸的患者,如果短期内难以脱离呼吸机,一般应在1-2周内进行气管切开,以减少感染控制难度,减少并发症。
本例,术后患者即有发热并白细胞升高,医方术后第3日下午方给予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钠抗炎药物应用,在患者围术期抗感染方面存在延迟。另外对于患者术前血象升高,可暂行短期抗炎治疗,在密切监护病情的情况下,待血象恢复正常再考虑手术,医方手术时机不当。另外,医方未及时行气管切开不利于其感染的控制,最终被鉴定为轻微-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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