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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20:29:03 查看73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间断头痛”多次就诊于某中心门急诊。考虑神经痛,给与对症治疗。
最后一次就诊时,头颅mri示:脑干、双侧额顶叶、侧脑室旁、基底节区多发缺血梗塞灶;老年性脑改变。患者不同意行相关化验检查及心电图。与患者及家属反复交代病情后,患者及家属同意并遵嘱于我科输液区暂输液观察治疗。
输液时患者家属诉患者出现肢体颤抖,患者自诉头痛症状较来诊时有所缓解,诉眼胀及视物不清,粗测右眼视力可疑减退,嘱患者当日立即于眼科及神经内科门诊就诊,嘱密切关注病情变化。
同日,患者前往眼科就诊,诊断为青光眼并收入院。
入院后完善相关术前检查,右眼分别行前房穿刺及房角分离 白内障超声乳化吸出 人工晶体植入术,手术顺利,术后恢复可。好转后出院,出院诊断:双眼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期;双眼老年性白内障;高血压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脑梗塞急性期;双眼缺血性视神经病变。
后患者多次复诊,诊断:青光眼术后(双眼);视神经萎缩(双眼);人工晶体眼(右眼)。
【鉴定意见】
因缺失部分病历资料,未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伤残鉴定意见:在不考虑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仅就不良结果而言,被鉴定人目前右眼视功能障碍的残疾等级评定为八级。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5357.87元。
【解析】
本案中,患方认为实际接诊医生系实习生,无行医资质,且某中心不能向法院出具其医生执业资格证,故法院认定医生急诊接诊时不具备行医资格。
法院要求双方共同举证作为鉴定依据,双方在纠纷发生时即对涉案病历材料进行了封存,并交由某中心保管。但在庭审中,某中心表示封存病历中有急诊病历原件丢失,无法提供丢失的急诊病历原件。加之经法院向鉴定机构咨询,因病历材料不齐全,鉴定机构无法对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终法院推定医方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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