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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7:51:24 查看113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接受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切除术后,至a医院、b医院复查,予洛索洛芬钠片(乐松)口服、创伤止痛乳膏外用等治疗,嘱肌力练习、角度练习。
此后,患者在c医院【被告医院】接受康复治疗训练共16次,包括超声理疗、等长训练、下肢稳定训练等。期间,某日跑步机慢跑10分钟后当晚关节肿胀,疼痛明显加重,走路关节疼痛;
4天后,至c医院【被告医院】检查:关节肿胀,上楼梯髌骨关节外侧痛3分,下楼梯痛较之前未加重,抗组伸膝(-),能主动全范围伸膝。
3天后,患者再至b医院门诊就诊,分别行左右膝关节平扫(mr),示:左侧髌骨及股骨外侧髁出现少许退行性变;左膝关节积液减少,余未见明显改变;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角退变(ι度);右膝关节少量积液。
10天后,患者因双膝疼痛至a医院运动医学门诊就诊,诊断:左膝术后,双髌骨软骨损伤;予硫酸氨基葡萄糖胶囊、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等治疗。此后患者多次在a医院、c医院进行康复训练,曾诊断:膝关节软骨撕裂,双侧;髌骨周围炎,双侧;髌骨软化,双侧;膝关节功能障碍,髋关节盂唇损伤,予聚能超声、股四头肌肌力训练等治疗。
【伤残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右髋、双膝、双踝关节目前情况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2.被鉴定人患者所需的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30日。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497.61元。
【解析】
妥善保管并向患方提供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民法典》1225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15条均有相关规定,《民法典》1222条还规定了医方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患者在第一次诉讼前通过报警方式取得其就诊的病历,后双方经过两次诉讼涉及多次鉴定,c医院均未提交补充的病历。经法院询问后,其就本次诉讼方才提交补充病历未作出合理解释,且表示无法确定是否已提交与纠纷有关的完备病历材料,故c医院未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其保管的全部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并非因客观事由,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但因未提交完整病历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时,应由未提交完整病历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因c医院未提供完备的病历材料导致康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c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推定康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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