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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1:06:14 查看109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邓某离婚纠纷上诉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邓某委托,我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采纳:
一,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说理部分背离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让上诉人无法接受,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改判!
首先,在事实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曾共同生活,小孩由上诉人直接抚养的客观事实,但在适用法律民法典第1079条时,没有适用该条第五款规定判决离婚,而是以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离婚请求优于配偶健康权判决不准予离婚,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完全错误,属于枉法裁判。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法官的基本职责,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后,就应该遵循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但是一审法院没有这样做,而是背离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的法定标准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自行拼凑出一个没有证据证明离婚请求优于配偶健康权,因此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异地分居,且经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未曾共同生活,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足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二,被上诉人在本案起诉时,根本不存在健康问题。上诉人是2024年9月第二次起诉,被上诉人住院治疗是2023年9月和2023年11月,二者相差一年时间,上诉人起诉时,被上诉人健康状况良好,一审法院认定其身体健康问题纯属子虚乌有!
相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期异地分居,数年来没有得到过被上诉人的关爱,自己一边工作,一边独自抚养照顾小孩,身心俱疲,生活在一个婚姻空壳里,试想哪一个人能够这样长期承受住这种婚姻的煎熬?一个女子的合法权益就这样被漠视,公理何在?
三,配偶健康权与离婚请求权没有可比性,没有哪个权利谁优先,也不存在冲突的问题。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一方在离婚时确实存在健康问题,比如植物人离婚,那就有法律规定约束,即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作为配偶一方必须在离婚时作出妥当处理,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但本案以配偶健康权为由限制上诉人的离婚权利,完全无视妇女的合法权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完全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代理人:欧阳移和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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