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九游会棋牌
2025/02/01 1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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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禹程律师
转载-----扎兰屯律师王禹程
最高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会议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案例:自然人a因资金紧张向自然人b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逾期不偿还,应当支付利息,但并未约定利息支付标准。a逾期未偿还借款,b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a返还5000元本金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庭审中,b主张a向其支付了3个月利息,每个月支付100元,共计300元。a主张已还的300元是本金。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双方均为自然人,借条中对利息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a向b支付的300元,属于对本金的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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