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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9:56:10 查看157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1.患者以“发作性心慌不适10余年,再发加重1天”为主诉入住a医院,初步诊断(西医诊断)为“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高同型半胱氮酸血症;高脂血症”。
入院第4日,行心内电生理检查+立体定位下射频消融术。术中发生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术后经治疗,多次心电图复查仍提示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术后第7天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仍为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鉴定意见】
1.a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同等。
2.患者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构成六级伤残。
3.患者酌情给予其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4.患者尚未达到护理依赖程度。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3,895.69元
【解析】
室上性心动过速(svt)的射频消融术是通过导管释放射频能量,破坏导致心动过速的异常电通路。房室传导阻滞(尤其是高度房室阻滞,如三度或二度ii型)是手术中的严重并发症,可能导致需要永久起搏器植入。
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上述手术并发症,虽可以预见但尚难以完全避免。术中精确标测,确认消融靶点,监测心电变化,控制能量参数,避免在危险区域过度消融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该并发症。
本例,医方因病历中无完整的授权委托书以致被认定术前违反医疗告知规范,另外,手术记录中未见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发生时是否存在相关先兆表现(如出现交界性心动过速、v-a阻滞、a-v延长或阻滞)的记载,无先兆表现而直接发生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的情况极为少见。故被鉴定为同等责任。
此外,患者后续可能需放置心脏起搏器,产生后续医疗费用及其他损伤,实际发生后仍可向医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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