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02/09 23:32:49 查看235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发热在被告a医院就诊,处方显示:抗病毒口服液、999感冒灵颗粒、清热解毒口服液。1天后再次就诊,处方显示:复方氨基比林针剂、地塞米松针。
3天后,患者以发热,咳嗽,咳痰一周,闷喘、痰中带血1天主诉至被告b医院处住院治疗。共住院3天后出院。
当天以发热伴咳嗽咳痰8天,呼吸困难2天,意识模糊3小时代主诉至被告c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余日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心肺复苏术后;2.多器官功能衰竭;3.重症肺炎、气管切开术后;4.横纹肌溶解综合症;5.粒细胞缺乏症;6.低蛋白血症;7.电解质紊乱;8.中度贫血。出院当日患者死亡。
【鉴定意见】
c医院电子病历鉴定:患者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的电子数据比较,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与完整性。
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未予受理。
【法院判决】
被告c医院赔偿原告损失228,887.07元
【解析】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若鉴定发现电子病历存在人为篡改(如关键诊疗时间、用药记录、医嘱等被修改)或伪造(如事后补录未实际执行的诊疗步骤),以致电子病历不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如何理解民法典1222条规定的推定过错呢,是直接认定医方承担全部责任还是承担部分责任?推定过错的含义是指举证责任转移,由医方承担医疗行为无过错的举证证明责任?还是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呢?对于第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推定医方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当然,法院也要结合医方是否故意篡改、篡改行为是否导致关键事实无法认定、该篡改是否系技术性过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民法典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虽然有观点认为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已足以实现医患双方在过错证明上的利益平衡,剥夺其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权利则会再次打破这种平衡状态。但本条规定有惩罚性质,应视为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九游会棋牌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九游会棋牌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