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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1:42:05 查看92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突发胸痛、胸闷伴呕吐一小时余到a医院急诊科就诊,急查心电图提示:v1-v6st段抬高,遂以“急性心肌梗死”为诊断收治入院。
当日10时50分,a医院对患者行“选择性冠状动脉造影术+ptca,11时35分手术结束。
16时09分,患者感胸痛、心前区不适,给予盐酸瑞芬太尼泵入。
次日15时32分,患者出现剑突下不适,值班医师给予心电图检查回示:v1st段稍抬高。
19时22分患者仍有剑突下不适,a医院考虑胃肠道反应,遂给予甲氧氯普胺10㎎肌注,给予盐酸瑞芬太尼再次泵入。
术后第2日19时03分患者突发抽搐,医生到场后立即抢救并转入icu,患者于20:01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
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4,915.51元
【解析】
在急性心肌梗死发生时,冠状动脉内的血栓堵塞血管,导致心肌缺血坏死。ptca 术通过经皮穿刺外周动脉(如股动脉、桡动脉),将带球囊的导管沿着血管送至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部位,然后充盈球囊,利用球囊扩张的机械力量使狭窄的血管扩张,恢复冠状动脉的血流,从而使缺血的心肌重新获得血液供应,挽救濒临死亡的心肌细胞,缩小梗死面积,降低心肌梗死的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改善患者的预后。术后应监测心肌酶,心电图等,如考虑再次心梗,应考虑急诊再次造影明确,必要时介入治疗或急诊手术。
本例,被鉴定人术后返回急诊科病房,医方未给予动态监测心电图及心肌酶;被鉴定人术后多次出现胸痛、心前区不适、剑突下不适,医方仅给予对症处置;没有请心内科及手术医师会诊;没有考虑支架内再发血栓的可能,综合考虑,医方过错被鉴定为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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