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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例」颈内动脉夹层支架植入术后脑出血死亡,医院被判担责-九游会棋牌

2025/02/14 22:21:25 查看128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右手及右侧颜面部麻木感1天” 至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急性脑梗死2.颈动脉狭窄”。

入院第8日,行“经皮穿刺主动脉弓+全脑血管造影”术,术后诊断为“1.左侧颈内动脉夹层2.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2型糖尿病”。

术后第3日13:03,患者家属代诉出现右侧肢体无力加重,查体右侧上肢轻瘫试验阳性,下肢行走拖曳。

术后第4日凌晨,被告对患者进行查体:右侧上下肢肌力ⅲ级,结合其全脑血管造影结果考虑与左侧颈内动脉夹层有关,急查头颅ct排除脑出血。

术后第4日04:15-05:15,患者行“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支架植入术;经皮动脉内球囊扩张术;经皮穿刺动脉置管全脑血管造影”,术后诊断为“1.左侧颈内动脉夹层2.左侧椎动脉狭窄3.右侧颈内动脉狭窄4.急性脑梗死5.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6.2型糖尿病”,术后患者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手术医师系外请,手术中所使用支架等器械存在系统配送时间、进货查验记录时间、使用记录时间等在手术之后的情形。

支架术后当日上午,患者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查颅脑ct示:1.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出血量约为30ml);2.双侧小脑幕及纵裂内高密度影,考虑造影剂外渗。

12:30-15:30,患者行“去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至术后第6日办理出院并于当日死亡。

【鉴定意见】

a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有一定告知不足和注意义务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治疗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

被告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336533.17元。

【解析】

高血压脑出血,均是高血压病的常见并发症,而且脑出血也是脑动脉造影术后并发症之一,与术后高灌注综合征、抗凝治疗等因素也有关。

本例入院时血压217/96mmhg,至入院第4日血压198/95mmhg。在支架植入术后,血压185/81mmhg,院方围手术期血压控制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不足,与患者治疗结果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有外聘专家协议和医联体业务指导协议,其聘请医师手术符合内部协议要求,但院方外请医师和使用医疗器械情况未取得患方知情同意,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而术者的操作水平与患者治疗结果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有告知不足的过错。

此外,院方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但院方使用的医疗器械均有注册证号与生产批号,原则上符合医疗器械使用的基本要求,未见有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或加重个体病情的表现,其与个体死亡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综合评判医方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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