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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8:59:44 查看132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儿因“听诊发现心脏杂音2年余”到a医院住院治疗。
术前检查与诊断:入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室间隔缺损、卵圆孔未闭、肺动脉高压、肺动脉瓣关闭不全。
入院第3日,a医院进行术前小结、术前讨论,并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会诊邀请函。
入院第4日,患儿在全麻下接受“室间隔缺损修补 三尖瓣成形 卵圆孔缝合 临时起搏器安装”手术,手术顺利,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
术后出现心功能异常,包括心肌损伤、心电图st段抬高、反复发热等。
术后第1日,出现心肌损伤,医院告知家属术后低心排情况。
术后第3日,拔除气管插管,改为鼻导管吸氧。
术后第4日,出现氧合下降,反复抢救无效。
术后第5日,患儿临床宣告死亡,死亡诊断包括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高压危象、术后低心排血量综合征、呼吸衰竭等。
【鉴定意见】
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程度介于轻微至次要。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万余元。
【解析】
依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术前讨论制度,除紧急抢救生命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的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且术者必须参加,外聘专家作为手术的术者或主要参与者,应当参与术前讨论,以确保术前检查、手术方案、手术并发症预防等经过充分讨论,保障医疗质量。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记录应由手术者本人签名。
本例,患儿存在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较大且合并肺动脉高压,病情严重,具有临床干预的必要性,但治疗风险高,医院诊断明确、手术适应证明确,本例属外聘专家手术,但病历资料未见外聘专家参与术前讨论,手术记录签名不符合制度要求,手术记录及体外循环记录记载简略,难以分析术中情况,医院在术前检查、手术操作方面存在不足,与患儿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建议原因力程度介于轻微至次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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