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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20:56:14 查看108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腰部及左大腿疼痛伴活动受限 10 个月,加重 1 周余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椎管狭窄。
入院第5日,行腰椎间盘切除伴椎板切除术,腰椎椎体间融合术,后入路,腰椎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患者伤口敷料多次出现有淡红色血性液体渗出,a医院给予相应治疗。
术后第13日,患者于发热、寒战不适,转入 icu 监护治疗,当日根据检查结果补充诊断:脓毒症、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急性肾损伤。
术后第15日,a医院为患者行软组织病灶清除vsd 负压吸引术。
二次术后第5日,患者出现便血,a医院建议患者转b医院继续治疗。
当日患者转往b医院住院治疗,b院住院5日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十二指肠溃疡出血;中度贫血、失血性贫血;脓毒症、血流感染;腰椎间盘突出术后、术后感染、vsd 引流;高血压 3 级、极高危;糖尿病;痔疮术后;结肠多发息肉、直肠炎。
b院出院当日,患者因需进一步治疗腰椎术后感染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患者多次反复出现上消化道出血,a医院建议其转院治疗内科疾病。
2个月后,患者入c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果:患者临床症状及体征均恢复可。出院诊断:胃溃疡伴出血;糜烂性胃炎;贲门炎;腰椎术后;2 型糖尿病;电解质紊乱;双下肢血栓。
6个月后,患者去世。
【鉴定意见】
a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a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从技术鉴定角度分析建议介于同等~主要原因力程度范围。
伤残鉴定结论为:腰椎间盘突出术后左下肢功能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建议被鉴定人护理期限评定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限为最后一次出院后 30 日为宜。
【法院判决】
a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 228034.42 元。
【解析】
腰椎管狭窄症(lumbar spinal stenosis,lss)是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因素所致的腰椎椎管或椎间孔狭窄,进而引起腰椎神经组织受压、血液循环障碍,出现以臀部或下肢疼痛、神经源性跛行、伴或不伴腰痛症状的一组综合征。椎管狭窄程度的测量对于手术治疗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通过测量椎管面积和狭窄程度,医生可以评估手术的必要性并指导手术。
本案病历记载中未见到医方对责任椎管部位描述,没有对手术部位 l3-4、l4-5、l5-s1 椎管狭窄程度测量及侧椎管进行测量,未见到上述病变部位分析讨论记录,医方对责任椎管确认缺乏客观依据,对手术节段的减压植骨固定针对性不够,不符合指南中有关个性化原则、减压原则、安全原则规范建议,医方谨慎诊疗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
患者既往高血压病史 1 年,间断服药,入院检查血压 160/100mmhg,术前血压监测记载仍在 160/100mmhg~187/112mmhg 之间,病历中未见到相应降压药物治疗记载,医方对患者术前明显高血压未给予应有重视,不利于手术安全,不符合相关术前医疗诊疗规范。
手术中出现硬脊膜囊破裂、脑脊液外漏,医方给予修补缝合处理,应采用头低脚高体位以减少脑脊液流出,更有利于硬膜愈合,但病历记载患者术后平卧位,脑脊液相对集中在损伤部位硬膜上,易导致手术切口远端红肿不愈症状,医方未能对红肿渗出伤口给予预防性积极处置,直至出现感染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才转入 icu。虽医方对患方有手术风险告知,但应明确告知患者高龄及伴有基础病不利因素,以及手术风险性、手术获益性或保守治疗的获益性,但告知文书中以上内容记载缺乏或简略相关替代方案告知,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从技术鉴定角度分析建议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介于同等~主要原因力程度范围。
本案定残时,患者已去世,损害后果扩大,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通过再次鉴定明确,故最终法院依定残结果作为损害后果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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