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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20:55:44 查看231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劳累时突发胸部憋闷、胸骨后闷痛等症状,休息约 20 分钟后症状略减轻,急来a医院就诊。门诊测血压 80/45mmhg,行心电图检查示窦性心动过缓,t波改变,电轴左偏;给予硝酸甘油片等治疗,约 10 余分钟后症状逐渐减轻,遂以 “急性冠脉综合征” 为诊断收入院。初步诊断为 1. 急性冠脉综合征、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 ⅱ 级;2. 高血压病 ⅰ 级中危。
入院次日,患者患者出现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给予加用法莫替丁注射液静脉滴注,1 小时后症状较前减轻,嘱患者卧床休息,半流质饮食,暂停用部分药物,余治疗方案同前,病情续观。
入院第4日 06:05,患者家属于诉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叫不应 10 余分钟,查看病人发现意识丧失,瞳孔散大等,立即给予吸氧,组织心肺复苏抢救等,心电图呈直线,无心脏波动,经抢救 34 分钟宣布患者死亡,
【鉴定意见】
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患者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介于次要~同等原因之间范畴。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5746.26元。
【解析】
急性胸痛病因繁多、病情严重性差异极大,不仅包括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acs)、以急性主动脉夹层(aad)为主的急性主动脉综合征(aas)、以急性肺栓塞(ape)为主的“急性肺动脉综合征”及张力性气胸等高危胸痛,也包括稳定性冠心病、胃食管反流病、肋间神经痛、神经官能症等中低危胸痛。
本案中,患者因劳累后出现胸闷、胸痛、咽喉及左肩背部放射痛伴呼吸困难、面色苍白、大汗等表现30分钟入院,经休息及扩冠、抗血小板聚集药物应用后症状稍好转;心电图示t波改变,但未见明显st段抬高征象;实验室检查示心肌标志物均在参考值范围,但d-二聚体明显升高。患者上述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尚不能准确明确诊断,a医院首先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符合临床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思维。但患者上述情况,结合后续病历记载的患者病情变化,其同时具有主动脉夹层等病情特点,具有进一步行胸部增强ct或cta、冠脉造影等检查适应证,以帮助明确诊断,a医院鉴别诊断仅考虑鉴别急性心肌梗死、肋间神经痛存在诊断思维局限性,从而导致相应鉴别诊断相关的辅助检查告知及实施不足,对于尽快明确诊断并调整治疗方案具有不利影响。即使a医院技术条件有限,应当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转上级医院检查及治疗必要性和转院的风险性。患者以心前区疼痛等不适为主要表现入院,结合辅助检查结果a医院首选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但心肌标志物在参考值范围,而d-二聚体水平明显升高,具有进一步持续监测相应指标必要性,医院相应指标监测不足对于进一步分析病情、调整治疗方案具有不利影响。患者入院后次日出现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给予加用法莫替丁等药物应用,停用抗血小板聚集、心肌营养、降脂药物症状仍持续存在,结合患者前述病情特点,再次提示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并进行鉴别诊断的必要性。
导致患者死亡原因可能系大动脉夹层、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肺栓塞等。a医院对急性胸痛认识不足,在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范对患者进行危险分层、病情评估、科学诊治,导致患者失去了及时、规范救治的时机。综合分析,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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