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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认定:从法律视角看直播带货中的权利边界-九游会棋牌

2025/03/13 18:17:13 查看173次 来源:杨马强律师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蓬勃发展,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成为争议焦点。主播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多样,涵盖
“合作协议”“经纪协议”“劳务合同”
等,而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存在分歧。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解析网络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风险防范建议。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从属性” 三要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 “劳动管理”,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人格从属性

公司管理控制:公司制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是否适用于主播,是否通过算法、指令等方式干预直播内容、时间安排等。

主播自主权:主播能否自主决定直播时间、时长、内容风格,是否需接受公司的培训、考核或直播任务指派。

2. 经济从属性

收入构成:主播收入是否主要依赖公司支付的固定工资、保底收益,或是否与公司按比例分成。

生产资料控制:直播所需的设备、账号、流量资源是否由公司提供,主播是否需自行承担运营成本。

3. 组织从属性

组织体系:主播是否被纳入公司的组织架构,是否需遵守公司考勤、请假等制度,是否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二、主播与公司常见合作模式的法律性质

1. 劳动关系模式

若公司对主播实施严格管理,如要求固定直播时长、统一直播内容、按月发放工资并扣缴社保,则双方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例如,某公司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主播需每日直播 6 小时,接受公司考勤,并按底薪 提成领取报酬,此类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合作 / 经纪关系模式

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或《经纪协议》,主播自行安排直播时间、内容,收入按约定比例分成,且公司不进行劳动管理,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合作关系。例如,某 mcn 机构与主播约定 “公司提供流量推广,主播自行创作内容,收益五五分成”,此类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风险较低。

3. 规避劳动关系的常见手段

部分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可能要求主播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签订《承揽合同》,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报酬。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若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仍可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企业与主播的风险防范建议

1. 企业用工建议

明确合同性质:根据实际合作模式选择合同类型,避免使用模糊表述。若为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避免过度管理:若采用合作模式,应减少对主播工作时间、内容的干预,避免形成人格从属性。

合规税务处理: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履行扣缴义务,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2. 主播权益保护建议

审查合同条款:注意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时间、报酬、解约条件等约定,若存在 “固定上班时间”“违约金” 等条款,可能隐含劳动关系。

保留证据:保存直播记录、沟通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等,以备争议时证明法律关系性质。

咨询专业意见:在签订合同前,可咨询律师分析合同条款,评估潜在风险。

四、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主播是否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直播内容是否由公司主导或审核;

报酬九游会棋牌的支付方式是否具有稳定性;

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

例如,在(2022)沪 01 民终 xx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某主播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理由包括:公司要求主播每日直播 8 小时并打卡考勤,直播内容需经公司审核,按月发放固定工资。

五、结语

网络主播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需结合具体用工事实,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判定。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模式,主播则需增强法律意识,双方共同维护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若发生争议,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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