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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03/14 10:43:31 查看2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a某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b某
a某与b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关系不和,于2020年3月分居。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约定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a某占99%份额,b某占1%。a某主张自己收入较高,承担大部分房款,对家庭贡献大,而王某收入低,长期无工作,酗酒、打赏主播,对家庭和房屋贡献较小。b某承认对房屋出资较少,但表示不清楚登记比例的法律意义。房屋评估价值为370万元,此外,双方还涉及一辆登记在b某名下的大众车,双方已同意b某保留车辆,并支付a某3万元折价款。
案件争议点
1、婚后购买的房屋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能否认定为双方存在财产约定?
2. 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是否应按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如果不是,是依据出资比例还是不动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
办案经过
原告诉求:
请求按照房产证登记的份额比例分割离婚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a某与b某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现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2、尽管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但房屋系婚后购买,且双方共同还贷。综合实际情况,房屋归a某所有,a某支付b某15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判决:
1、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已明确约定按份共有,并以b某占1%、a某占99%的份额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登记的份额应作为分割依据。
2、最终判决房屋归a某所有,a某支付b某3.7万元的房屋补偿款。
案例评析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是涉案房屋如何分割。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房屋份额的约定和不动产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应按约定进行分割,而不适用一般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约定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并登记为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已经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事先约定,且该约定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此类约定通常反映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意愿,即使在离婚时,也应按照这一比例进行分割,而非简单的平分。只有当出资比例与约定份额显著不公平时,法院才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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