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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分装是否侵权?维权成功获2百万赔偿!-九游会棋牌

2025/03/14 10:44:48 查看4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a某、b某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外国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润滑剂产品的仓储、分拨及九游会棋牌的售后服务。经授权,原告从2017年1月起获得“**”商标在润滑油等产品上的使用权和索赔权。

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07年,曾是“**”润滑油经销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指使员工b某等人,将其他品牌的低价润滑油灌装到定制容器中,贴上“**”商标标签,并以正品价格销售,非法获利达26万元。此外,a某还让b某等员工将正品大罐润滑油分装到小罐中,贴上假冒“**”商标后销售。乙公司员工证实分装活动始于2016年,其销售额达300万元。

 

案件争议点

1、三被告将大罐“**”品牌润滑油分装成小罐“**”品牌润滑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若构成侵权,则三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原告诉求

1、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1、关于分装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将正品润滑油分装入自购小罐并贴上假冒商标,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由于分装未在合适条件下进行,影响了润滑油的品质,损害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并且改变了商品包装,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2、关于承担责任。a某作为乙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与乙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b某仅为普通员工,不参与利益分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乙公司和a某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5万元。

 

案例评析

正品分装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个案,从被控分装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分装是否影响商品质量、是否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被告乙公司在正品分装过程中对权利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未落入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范畴,且该分装行为影响了商品质量,对权利人造成损害,亦无法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故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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