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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0:46:02 查看4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a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1:b某
被告2:c某
被告3:d某
被告4:e公司(法定代表人:c某)
被告b某与c某是姐妹,c某与d某为夫妻。2021年4月,被告e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2021年6月,被告c某以b某的名义再次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1个月,并担任担保人。2021年10月,原、被告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尚欠120万元,d某作为担保人。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点
1、经对账确认尚欠120万元,是否需要重新对账?
2、被告b某、c某、d某和e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原告诉求:
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欠款120万元及利息。
2、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担保费。
法院判决
1、尚欠本金问题。被告c某出具的借条及2021年10月签订的《还款协议》确认尚欠120万元。该确认的尚欠本金数额未超出本院认定范围,也未增加被告负担,因此被告需偿还该金额。
2、利息问题。因被告未按时还款,法院裁定被告需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b某的还款责任。虽然b某声称借款协议的签名非其本人,但无法举证。通过微信记录显示,b某明确表达了借款意图,并通过银行账户偿还部分款项,因此b某需承担还款责任。
4、c某、d某和e公司的责任。根据2021年10月签署的还款协议,c某、d某和e公司为共同借款人,知悉b某的借款行为,三者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财产保全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款金额的确认及各被告的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既然双方已对账并于2021年10月签订《还款协议》,明确欠款金额为120万元,且该协议未增加被告的额外负担,属于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因此无需重新对账。基于借条、协议及电子证据,法院认定了欠款金额和各被告的偿还责任,最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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