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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1:13:20 查看75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2024 年,某村出嫁 20 年的张女士因户籍仍在娘家,要求参与征地补偿分配却遭村委会拒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村委搬出村规民约。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其依法享有同等补偿权。这起案件背后,折射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普遍存在的 “外嫁女” 权益保护难题。
一、外嫁女补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外嫁女补偿的实践困境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外嫁女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外嫁女仍面临诸多困境。部分村以妇女出嫁为由,剥夺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从而拒绝给予征地补偿。这种做法与法律相抵触,严重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此外,部分外嫁女因户籍迁出,被原村集体视为“外人”,即使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权益,也难以获得补偿。这种“两头空”的现象,使得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三、外嫁女补偿的分情况讨论
(一)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如果“外嫁女”的户籍依然保留在原籍所在地,并且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遇到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时,她们理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补偿待遇。这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户籍所在地是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户口已迁出但未获新承包地的情况
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将户口迁移到丈夫所在村,但在新居住地未能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嫁女”,同样应当被视为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在这种情况下,若原居住地的土地遭到征收,她们有权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户口迁入城镇或其他非农区域的情况
当“外嫁女”的户口迁入了城镇或者其他非农业区域,并且丧失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情况则变得更为复杂。此时,是否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取决于当地政策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一般而言,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女子仍与原居住地保持着紧密联系并依赖于那里的资源生存,否则很难主张补偿权利。
(四)特殊情况:离婚、丧偶等
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若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原村集体的补偿安置地位应予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四、外嫁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当外嫁女的征地拆迁补偿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与村集体组织进行沟通协商,表达自己的诉求,依据法律法规主张权利。其次,若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调解或行政复议。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外嫁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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