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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31:16 查看95次 来源:周运柱律师
本文系闵行区法院审理的案例:
争议焦点在于钱某甲与钱某乙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借贷、赠与关系实属常态,但因关系亲密,双方碍于情面一般仅进行口头约定,并未形成书面借条或赠与合同,但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关系破裂,发生纠纷后也容易导致缺乏直接证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主张权利一方往往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对此,法官建议:
1
无论双方关系多亲密,在处分钱款时,建议签署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在法律上虽有效,但举证困难,书面协议更稳妥,既能保护自身权益,也能减少对关系的伤害。
2
钱款转账应留痕,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等可追溯的方式转账,备注钱款用途,避免现金交付,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辅助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或赠与的合意。
3
若出现纠纷,宜先通过家庭会议或朋友居中调解,避免直接诉诸法律伤害感情,协商无果时,可凭证据向法院起诉。
“亲兄弟明算账”——关系越亲密,越需通过书面或文字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模棱两可”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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