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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9 09:18:56 查看304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争光 彭晶晶
在数字化时代的大潮中,网购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一些不法商家也趁机浑水摸鱼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状况,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假买假”与正当维权之间的界限,更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退还货款14280元。
2024年9月,消费者赵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从被告某百货商行经营的淘宝店铺(美国韦诺生物科技),购买了6瓶进口烟酰胺单核苷酸nad胶囊。尽管商品详情页用中文详细描述了产品信息,并附带了“消费者告知书”,明确提示商品无中文标签和检疫报告,且可能与我国质量标准不同,所以在使用过程中由此产生的纠纷或是损失等风险,将由消费者个人承担。但赵某某仍支付了货款并收到了从香港发货的商品。然而,他并未使用这些商品,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附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本案中的商品并未符合这一标准,且其含有的nmn成分在我国未获得相关许可,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于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赵某某要求退还货款14280元的诉讼请求。
然而,鉴于商家在购买过程中,已明确告知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仍进行购买,故法院并未支持赵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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