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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09:43:02 查看94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五、受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受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
2. 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3.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4.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30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
6. 用人单位停缴、欠缴期间,工伤职工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交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本省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因工致残五级至六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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