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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1:11:41 查看74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被告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符合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此,“情节严重”是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入罪要件,对高空抛物罪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的标准。
故,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当行为人的动 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 会危害程度,妥当作出判断。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看,如被告人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 往下抛出,足见其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其高度符合社会公众对“高空 ”的一般认知标准。时间上,如抛物时间为上下班时间点,属于人员出行高峰期,被告人的抛掷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抛掷物品上,被告人抛掷的物品如多为泥土、砖块等硬质建筑垃圾,从高 空坠落蕴含巨大的危险性。行为人在小区住宅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多次 在人出行高峰时段抛掷建筑垃圾,造成人员轻微受伤的实际损害后果的,依法认定为“情 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发生上述情形, 被告人积极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如有以上等情节,可以争取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91条之二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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