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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0:08:46 查看46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社会大众的认知里,一旦被贴上“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的标签,似乎定罪便是板上钉钉的事。然而,在严谨复杂的法律体系中,事实并非总是如此绝对,涉嫌该罪名的当事人,其实很有可能无罪。
先来看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根据规定,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 。从客体上看,它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人民身心健康有害,还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 ,如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等。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且通常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 ,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实践中,有诸多情形下,即便涉嫌组织淫秽表演,也可能被认定无罪。比如证据不足的情况,若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组织行为,便无法认定其有罪。像罗某某不起诉案中,内江市东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证实罗某某以策划、招募、雇用、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再如曾某某不起诉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明曾某某的组织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 。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是判定犯罪的关键,若证据链不完整、不充分,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
若当事人不存在组织行为,不属于组织者,也不构成该罪。组织行为包括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 。组织行为涵盖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 。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并无这些组织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例如潘某某不起诉案,潘某甲在歌舞厅组织跳裸体舞的淫秽表演,潘某某虽担任该场表演主持人,但他不属于组织者,没有组织行为,最终检察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
当不存在淫秽表演时,也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立案追诉标准细化了构成淫秽表演的四种情形 ,若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这些情形,就不满足犯罪构成。而且这些情形针对的是表演者,若参与者或观众有相关行为,但表演者未出现规定情形,同样不构成本罪。比如有些表演虽较为性感、穿着暴露,但如果核心目的不是挑起观众性欲,不属于淫秽表演,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另外,当事人不明知相关组织淫秽表演行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也不构成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故意犯罪,若当事人并不知晓相关组织淫秽表演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就不符合犯罪构成。在刘某某不起诉案中,酒吧运营总监策划邀请表演女团进行湿身派对,虽征得股东刘某某同意,但最终检察院认为认定刘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起诉 ,或许就是因为证明刘某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
在法律面前,每一个被指控的罪名都需经过严谨的司法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等多方面因素,都影响着最终的判决结果。即便涉嫌组织淫秽表演,只要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当事人就有可能被判定无罪。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指控时,要保持冷静,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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