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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23:01:37 查看28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详解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监、监事如何辞任并完成变更登记
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新《公司法》放宽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范围;赋予了董事和监事更多的权利,同时相应的责任也进一步加重。例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此,不少现任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意识到其履职风险大大增加,或因公司内部出现管理混乱等原因不愿继续担任相应职务。那么上述人员如何正确、顺利的辞任,从而做到全身而退,下面就以董事为例,详解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监、监事如何辞任并变更登记。
情形一:公司经营正常,且愿意配合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第一步:如果在任期内辞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辞任报告》;如果在任期届满后辞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董事任期届满辞任的报告》,以上均通过ems邮寄至公司并留存签收回执。或者,直接书面递交给公司,由公司盖章后出具签收回执。第二步:由董事会召集全部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有效决议。(说明:虽然法律规定,董事辞任送达即生效,但前提是公司章程未对辞任有特殊流程规定。如果章程有类似“需通过股东会决议”、设置冷却期或需要完成职务交接等规定,则需遵从章程优先性原则。同时,即便章程未对辞任有特殊流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也要求公司在变更董事登记时提供股东会决议,问就是没有理由。)第三步: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带齐相关材料前往变更登记。同时,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此,在存在上述情况下,需要要求公司尽快改选或增补新的董事,否则会出现因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变更,辞任或离任董事履行董事职务将会遥遥无期,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将严重失衡。
情形二:公司经营正常,但不愿意配合
若公司经营正常,但因董事与公司存在矛盾,公司故意拖延,主观上怠于推进相关流程。一般而言,为维护公司正常治理经营模式,董事变更应当先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予以解决,因此董事需先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第一步:如果你是独立董事,需将相关辞任通知邮寄至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没有设立董事会直接邮寄公司,同时抄送法定代表人和各股东,并限期要求董事会召集各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相关决议。如出现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情形,同时限期要求公司改选或增补新的董事。第二步: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情况下,再向监事会或监事(如未设立监事会)邮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申请”。第三步:如果监事会或监事依然无所作为,那就视为已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依然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第四步:如果你担任董事职务同时还是作为持有公司10%的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此时你在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议无果后,需进行最后的救济,即向各股东发信息或邮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第五步:因公司是故意不配合,此时在公司怠于进行变更登记行为侵害了董事的权利时,司法应为董事提供最后一道权利救济渠道。此时,才可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以强制涤除董事登记。至于诉讼的证据准备,主要围绕着“已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比如本人身份证明、辞任通知、每项邮寄签收回执、通知信息和聊天截图等。
情形三:公司陷入“瘫痪”,股东失联
董事的变更事项虽然属于公司内部问题,理应先通过内部治理解决,但是在公司陷入“瘫痪”,“欲而不能”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否则可能导致董事被动承受与日俱增的未知风险。
此种情形下,操作步骤与情形二基本一致,但需要另外搜集公司陷入“瘫痪”,无法进行自治的证据,以便保证胜诉率。
另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在董事任期届满后并非自动连任,需由股东会重新选举或改选进行确认,确保程序合法。2、董事自辞任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或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涤除登记之日起,其董事身份权利义务终止,但对于任职期间已发生的抽逃出资连带责任、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行为等法定责任,不因职务解除而免除。司法机关可依据履职期间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溯及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3、在决定任职董事之前,详细了解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禁止行为,避免因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较此之前范围扩大)。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无需单独再次提起辞任流程)。总结:新《公司法》实施后,作为公司的董监高应当明确自身职责,合法合规履职。在任期届满或主动辞任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及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流程,必要时通过司法介入干预,以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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