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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09:58:04 查看55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近日,一则“分手3年起诉前任还40万”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曾经相爱的情侣,分手后却对簿公堂,背后的法律与情感纠葛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案件详情
黄某与李某曾有过多年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同居生活 。然而,分手后3年,黄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劳动报酬、电器、数码产品以及分割共同储蓄等财产,共计39.9万元。李某辩称,双方恋爱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双方在恋爱和同居生活期间的款项往来、礼物赠与,多是基于亲密关系、表达情感而发生,不应一概作为共同财产或债务进行分割。且双方分手后已经各自向对方返还了所有个人物品并对信用卡进行了清理,黄某此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债务,既不符合常理,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虽有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消费以及一方为对方承担部分开支的情况,但双方各自的劳动报酬、投资收益未发生混同,且在结束恋爱关系时已相互返还部分物品,并清算信用卡债务。法院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行为系自主选择,一方向对方赠与的物品价值不大,属于一般赠与,且双方未达成民间借贷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最终,男方要求返还财产、共担债务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 同居关系财产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约定,各自的劳动报酬也未混同,应归各自所有。这表明,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在财产认定上有明显区别。婚姻关系中,若无特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般是混同的;而同居关系下,双方财产保持相对独立。
2. 赠与与借贷的区分: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需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一般而言,小额的、具有日常消费性质的赠与,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的花费,节日发的小额红包等,通常视为一般性赠与,无需返还。像“520”“1314”等具有特殊示爱含义金额的转账,结合聊天记录中表达爱意的表述,往往也会被认定为赠与 。而对于大额的财物赠与,特别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赠送昂贵的首饰、房产、车辆等,在情侣分手时,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一方可能需要返还。若是借贷关系,出借方需有证据证明,比如借条、转账记录备注借款等,借款方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黄某主张的财物往来被法院认定为一般赠与,不构成借贷关系,所以其诉求未得到支持。
3.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黄某在双方分手时已进行了部分财物返还和债务清算,三年后因自身经济状况不佳要求重新析产,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秉持诚实、善意,恪守承诺,在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处理上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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