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04/11 10:31:22 查看6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近日,由本所资深律师周律师代理的一起林地及林木确权行政复议案件取得胜诉结果。柳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了某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处理当事人的确权申请。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背景:承包边界不清引发多年争议
申请人早年承包(租赁)某庄村委的林地从事林木种植,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及边界,导致长期纠纷。某庄村委曾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并返还林地,但因边界无法确认,法院难以裁判。申请人随后向某某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确权申请书》,请求行政确权明确林地范围。然而,自然资源局以“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登记不予受理”为由拒绝处理,申请人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确权申请≠登记申请,法律适用成关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是否混淆了“行政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
1. 行政确权是解决权属争议的前置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确权申请,旨在通过行政程序明确争议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并非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此类权属争议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行政机关无权直接拒绝受理。
2. 行政机关法律依据错误
自然资源局引用的文件规定“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登记不予受理”,但本案申请涉及的是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的“确权”申请,且二者系一并提出。行政机关混淆“登记”与“确权”概念,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胜诉结果: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诉求
某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
1. 自然资源局未查清案件事实,未区分确权与登记的法律性质;
2.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导致剥夺当事人合法救济途径。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决定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申请。
案件启示:专业法律分析打破行政壁垒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行政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区别,并针对行政机关的适用错误逐一批驳。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权属争议,行政确权程序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不得以“登记问题”回避处理职责,当事人亦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本所提示
若您遇到类似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或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存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厘清法律程序,避免因程序障碍丧失维权机会。本所在行政案件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可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九游会棋牌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九游会棋牌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