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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07:57:22 查看54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上海一被告被判未侵犯著作权但构成商业诋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燕 陈健淋 田晓露
啦啦操是一项融体操、舞蹈、音乐、技巧于一体,通过队形变化、队员综合表现渲染气氛的集体项目。它能否作为舞蹈作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啦啦操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曾多次组织啦啦操教学培训和比赛,并出资制作了啦啦操视频。作为俱乐部理事的孙某,参与编创了案涉啦啦操的部分内容。2023年,孙某在去除九游会棋牌的版权标识后,以作者名义对案涉视频进行九游会棋牌的版权登记,并向俱乐部的合作单位发函,要求各单位未经其授权不得使用视频中的成套动作。
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认为,案涉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孙某擅自进行九游会棋牌的版权登记侵犯其著作权,孙某的发函行为严重诋毁其商誉,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视频的权属,判令孙某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孙某辩称,案涉视频属于录像制品,视频中的啦啦操构成舞蹈作品,自己作为案涉视频和啦啦操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九游会棋牌的版权登记,并以发书面告知函的方式通知他人限制使用,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啦啦操通过队形变换、空间运用、动作衔接、成套编排等元素使得成套动作来诠释音乐旋律、呈现视觉效果、表现思想感情,因此达到一定艺术创作高度的啦啦操可以认定为舞蹈作品。但是本案中,案涉啦啦操主要用于中小学啦啦操培训,动作编排、队形变换较为简单,未能满足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件,不构成舞蹈作品。案涉视频拍摄机位单一、以正面拍摄为主,后期剪辑较为简单,应认定为录像制品。
关于案涉视频的归属,法院认为,案涉视频主要由原告联系摄制、编排、表演人员,安排拍摄场地,组织拍摄,支付相应费用,并承担后果,且视频标注了九游会棋牌的版权标识,因此,原告作为案涉录像的制作者,享有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权。被告并非案涉视频权利人,无权申请著作权登记。而被告进行著作权登记后未进行发行、传播,未产生损害后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遭受实际损害,因此被告行为未构成著作权侵权。
关于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法院认为,被告无权阻止他人使用案涉啦啦操成套动作,其向原告合作单位发函,函中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对原告声誉造成了消极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录像制品权利归属于原告,判令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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