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04/14 13:50:46 查看51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在现代社会,工作压力增大、生活节奏加快,职场人士在通勤途中突发疾病甚至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情形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直接关系到死者家属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法领域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中,第一种情形与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最为相关,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非"上下班途中"。
二、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难点
(一)"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典型工伤情形中,确实包含"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这是针对"交通事故"等外部因素导致的伤害,而非内部疾病原因。
对于突发疾病,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下班途中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二)48小时抢救时间的计算
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需要满足"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对于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的情况,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发病时间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情况下,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但也有例外情形:
特殊工作岗位:如外勤人员、销售人员等,其上下班路线可能被认定为工作路线的延伸;
提前到岗准备:如果能够证明职工提前到岗是为了进行工作准备,可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伸;
用人单位要求:如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参加早会等,提前到岗途中发病。
四、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1、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关于乘车途中是否等同于在工作岗位的问题。“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九游会棋牌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九游会棋牌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