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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04/14 15:12:38 查看53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张先生的妹妹小丽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王先生同意借款,但表示要张先生在场并在欠条上签字。借款到期,王先生要求小丽和张先生一起偿还借款,张先生则认为我签字只是见证你们的借款事实,并不是担保。
「案例分析」
1:债务由小丽偿还,张先生不承担担保责任
2:张先生虽然在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但并未在欠条上明确写明为债务担保的事。根据法律规定,在欠条上签字的人,如果没有明确自己是担保人或者写明愿意给债务做担保,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出借人能有更多证据佐证签字人就是在实施担保行为。
3:担保行为一般会以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形式明确。内容一般包括债务的数额、偿还期限等主要内容,以及自己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限等等。
如果想要证明担保关系,就得要求担保人在欠条上写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做不到,也尽量留存能证明存在担保事实的实体证据,比如录音、字条等作为佐证。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因为人情关系,不好意思把担保责任写明自,以为签了字就算是保障了但实际上这样是无法证明担保行为的,债务也就失去保障了。
另外,我们遇到要在这种文件上签字的情形,一定要看清是不是有类似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话否则会给自己加上不明不白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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