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04/14 16:16:07 查看45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情节
原.被告人小新与原告人小娜于2020年托人相识,2021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初,
2021年8月15日,被告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原告借款46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转账给被告,分别为20000元、8500元、10000元、7500元。
借款后被告陆续通过转账偿还部分款项给原告小娜。2022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人小新在微信聊天记录上以文字方式确认“今借到某娜人民币叁万六仟圆整用于生意周转归还时间为2022年11月20号,如未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小新对该文字借条的还款时间进行修改后,双方最终确定还款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前归还2.6万元,剩余2万元于 2022年11月20日前归还完。”
借款到期后,被告小新未按约偿还第一笔款项,经原告小娜委托律师催收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此案为新型的电子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纸质借条,无法直接确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小娜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微信号的持有人身份。在涉及微信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欲证明己方的微信号为己方持有,可在微信“设置”选项的“账号与安全”里找到当初绑定的手机号码,若该手机号码的使用人系本人,则可认定为该微信号的持有人。
而要证明另一个微信号为对方持有,主要依靠对方自认,也可通过对方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还可以通过请求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协助调查,以确认是否为被告。然而,除对方自认外,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或具有技术上的依赖性,不是常态化的取证手段。在被告未出庭或未予自认的情况下,法官更是无法当庭核实微信号的持有人,即使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与原告虚假聊天骗取信任的情况。如果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原告也就面临着败诉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原告举证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法官结合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进行自由心证,综合认定原告举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小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小娜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小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九游会棋牌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九游会棋牌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