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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17:53:02 查看31次 来源:邢环中律师
一、主观目的的本质差异
刑事诈骗的成立以行为人具备 “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要件,即通过欺骗手段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且无真实履行意愿。典型表现为:虚构不存在交易标的(如谎称持有采矿权骗取投资)、将所得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个人挥霍。
民事欺诈则以促成交易为目的,行为人虽存在夸大履约能力或隐瞒瑕疵的行为(如虚增公司业绩吸引合作),但存在实际交易基础,且资金用于合同相关经营活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40号判例指出,借款时夸大还款能力但确有经营行为,不构成刑事诈骗。
二、欺骗内容的实质性区分
核心事实与次要事实
刑事诈骗虚构的是 足以导致财产处分的核心事实,如交易标的物根本不存在(如伪造产权证明出售他人房产)、虚构国家政策骗取补贴(如“光伏扶贫”诈骗案)。
民事欺诈涉及不影响交易基础的次要事实,如夸大商品性能(宣称设备加工精度0.01mm实际为0.05mm)或隐瞒部分经营风险。
因果关系判定
刑事诈骗要求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 直接因果关系,即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如因相信虚假担保而放款)。若被害人明知风险仍参与交易(如为获取高息配合虚构借款用途),则阻断刑事归责。
三、履约能力与事后救济的客观判断
刑事诈骗的典型特征
无实际履约能力:行为时已严重资不抵债,仍虚构资产骗取资金(如借款时企业负债率达300%);
系统性逃避责任:隐匿行踪、销毁账册、转移财产至关联方(如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资金用途异化:将90%以上资金用于个人高消费或赌博(区别于正常经营损耗)。
民事欺诈的救济空间
部分履行行为:已交付合同标的物50%以上或完成主要义务;
积极补救措施: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提供有效担保物(如抵押房产)、通过诉讼确认债务关系。
四、民事欺诈向刑事诈骗的转化条件
主观目的动态转化:初期具有履约意愿,后续因客观情况恶化 故意切断救济可能,如:
拒绝提供有效担保且转移剩余资产(如将厂房低价转让至亲属名下);系统性伪造还款记录掩盖逃债意图(如制作虚假银行流水)。
行为模式质变:从局部欺诈升级为整体性虚假交易,如:用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多笔滚动借贷,且新债主要用于偿还旧债利息;利用p2p平台虚构标的吸收资金,形成庞氏骗局(参考“e 某某”案司法认定)。
五、实务审查要点提示
避免“客观归罪”:不能仅以“未还款”或“经营失败”推定诈骗,需结合行业风险特性、市场波动影响综合判断(如煤炭价格暴跌导致的连环违约);
刑民交叉处理原则:对于同时涉及民事违约与刑事嫌疑的案件,优先通过民事程序查明基础法律关系,避免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见《九民纪要》第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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