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04/16 22:42:07 查看3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九游会俱乐部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国(被继承人长子,随父姓)
被告:张建军(被继承人次子,随父姓)
被继承人:王秀英(原告、被告之母)
(二)案件背景
王秀英与前夫张志强(1987 年离婚)育有两子张建国、张建军。2000 年,王秀英通过房改购买一号房屋(海淀区),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 年 10 月 15 日,张建国与张建军签订协议,约定王秀英去世后,一号房屋由张建国继承 3/4 份额、张建军继承 1/4 份额。2022 年王秀英去世,未留遗嘱,张建国诉请按协议分割房屋,张建军以协议无效、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由抗辩,要求法定继承并多分份额。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系王秀英 2000 年通过房改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双方均认可为其个人遗产,可上市交易。
原告主张:1991 年拆迁时自己为安置人之一,1998 年出资使用母亲工龄购房,实际对房屋有贡献。
争议协议:
2015 年协议第 4 条约定:“母亲王秀英遗产(一号房屋),四分之一归张建军,四分之三归张建国”,有双方及四位见证人签字捺印。
被告抗辩:协议在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处分继承期待权无效;自己被迫签字,且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10% 份额。
赡养证据:
被告提交:开支明细、护工合同、陪伴照片等,证明自己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原告提交:护理支付收据、扶养交接书,证明自己亦履行赡养义务。
鉴定意见:
一号房屋现值 511.06 万元,双方无异议。
二、争议焦点
(一)继承期待权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继承期待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被告抗辩:继承开始前处分遗产无效,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非真实意思表示。
(二)继承份额应按协议还是法定继承
原告主张:按协议约定,自己占 3/4 份额,支付被告折价款 127.765 万元。
被告主张: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均分,自己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至 60% 份额。
(三)赡养义务是否影响份额分配
原告认为:双方均履行赡养义务,无证据证明自己未尽义务,应按协议执行。
被告认为:自己实际承担更多赡养责任,依据《民法典》应适当多分。
三、裁判结果
房屋权属与分割:
一号房屋由张建国单独继承所有,张建军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张建国向张建军支付房屋折价款 127.765 万元(按 1/4 份额计算)。
驳回其他请求:
被告主张协议无效及多分份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继承期待权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30 条、第 132 条:
张建国与张建军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期待权,可通过协议自由处分该期待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
协议签订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未损害被继承人或第三人利益,且有见证人签字,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二)协议分割与法定继承的优先性
《民法典》第 1123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协议虽非遗嘱,但属于继承人对继承份额的预先约定,性质为民事合同,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该协议作为双方合意应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三)赡养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主张多分份额需证明自己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未形成明显优势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亦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赡养程度无显著差异,故不适用《民法典》第1130 条 “多分” 规则。
(四)显失公平与意思表示瑕疵的抗辩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仅以 “家庭和睦” 为由主张非真实意思,不符合《民法典》第 148 条、第 150 条的撤销情形。
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系双方自主协商结果,无证据证明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构成显失公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协议合法性的充分论证
聚焦 “继承期待权可协议处分” 的法律属性,援引《民法典》民事权利处分规则,证明协议效力不受 “继承未开始” 影响,突破被告“提前处分无效” 的抗辩。
(二)证据链的针对性构建
原告提交协议原件、见证人证言、出资证明,形成 “协议真实有效 实际贡献 赡养履行” 的证据链,削弱被告 “显失公平” 主张。
对被告的赡养证据,通过提交己方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形成对抗,降低被告 “多分” 主张的可信度。
(三)法律条款的精准援引
针对被告的法定继承抗辩,直接援引《民法典》第 1123 条,强调 “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优先适用协议分割而非法定继承。
在反驳 “协议无效” 时,结合第 130 条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强化意思自治的法律依据。
(四)执行可行性的预先考量
原告主动证明自身具备支付折价款能力,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避免因被告无支付能力导致的执行困境,提高裁判可操作性。
本案启示:在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对继承期待权的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需重点证明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对赡养义务的举证需形成优势证据,避免仅以“履行部分义务” 主张多分份额。合理运用民事权利处分规则,可有效突破法定继承的默认分配原则,实现当事人合意的优先保护。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九游会棋牌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九游会棋牌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